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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電力工程計價依據適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過渡實施方案
時間:2016/5/3 14:50:03
關于發布電力工程計價依據適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的通知 定額〔2016〕9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范稅制、實現結構性減稅的總體戰略部署,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要求,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電力工程計價中實現平穩過渡,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結合電力工程計價依據的特點,經反復研究與測算,并與有關各方多次溝通協調,形成了電力工程計價依據適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電力工程計價依據適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過渡實施方案
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 附件
電力工程計價依據適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過渡實施方案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的戰略部署,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要求,結合電力工程計價依據特點,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 4號)。 (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 (四)現行電力工程計價依據,包括概預算定額及費用計算規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 二、本實施方案的編制依據 (一)《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標準》、《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預算定額-建筑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架空線路工程、電纜工程、調試工程、通信及自動化工程》(國能電力【2009】123號); (二)《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規定》、《火力發電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規定》、《電力建設工程概算定額-建筑工程、熱力設備安裝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調試工程、通信工程》以及《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建筑工程、熱力設備安裝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輸電線路工程、調試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置品》(國能電力【2013】289號); (三)《西藏地區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規定》、《西藏地區電網工程概算定額-變電站建筑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通信工程》、《西藏地區電網工程預算定額-變電站建筑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輸電線路工程、調試工程、通信工程》(國能電力【2013】331號)。 (四)《電網技術改造工程預算編制與計算規定》、《電網技術改造工程概算定額-建筑修繕工程、電氣工程、通信工程》、《電網技術改造工程預算定額-建筑修繕工程、電氣工程、輸電線路工程、調試工程、通信工程》、《電網拆除工程預算定額-電氣工程、輸電線路工程、通信工程》,《電網檢修工程預算編制與計算規定》、《電網檢修工程預算定額-電氣工程、輸電線路工程、調試工程、通信工程》(國能電力【2015】270號)。 (五)《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火力發電廠工程》、《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變電工程》、《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輸電線路工程》(國能科技【2011】27號)。 四、凡使用上述電力工程計價依據進行計價的工程,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承包合同注明開工日期(以下簡稱“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電力工程,應按照本方案執行。 (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電力工程,在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財稅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 五、營改增后的費用組成說明 (一)營改增后的工程造價(建筑安裝工程費)=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措施費、規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等費用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二)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稅金是指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稅金=稅前造價(不含進項稅)×增值稅稅率(11%) (三)營改增后各套電力工程計價依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組成內容除本方案另有規定外,均與原各套概預算定額配套使用的“預規”中規定的內容一致。 (四)企業管理費除包括原組成內容外,本次新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營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費等。 (五)各套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稅前工程造價組成為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的價格計算。 (六)營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裝工程費作為取費基數的其他費用及基本預備費等費用項目,其取費標準暫不做調整。 六、營改增后工程計價的規定 (一)本方案是基于“價稅分離”的原則進行編制的,即在不改變現行計價依據體系、適用范圍及其作用的前提下,分別對定額基價和建筑安裝工程各項取費費率進行調整。 1、采用綜合系數的方式扣除現行定額基價中材料費與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進項稅額,計算得出除稅后定額基價。(綜合系數詳見附表1~6) 2、采用調整系數方式扣除現行建筑安裝工程各取費項目所包含的進項稅額,計算得出增值稅下各取費項目的費率。(調整系數詳見附表7~13) (二)營改增后,工程造價按照“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具體要素價格適用增值稅稅率執行財稅部門的相關規定。 (三)《電力建設工程裝置性材料預算價格》、《電力建設工程裝置性材料綜合預算價格》、《西藏地區電網工程裝置性材料綜合預算價格及單項預算價格》(不含稅版)中的價格為除稅后的價格。包括除稅的原價、運輸費、保險保價費、運輸損耗、采購及保管費。 (四)可研估算和初設概算階段,一般不區分材料供給方式(甲供或乙供),所有材料均按除稅價格計取。若需區分材料供給方式,則單獨將甲供材料的含稅價格匯總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但甲供材料的除稅價格仍是建筑安裝工程各項費用的取費基數,僅不作為稅金的取費基數。 建筑工程的給排水、暖氣、通風、空調、照明、消防等項目中的設備費也按上述方式計列。 (五)編制基準期價差 1、價差是建筑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凡以建筑安裝工程費為取費基數的費用項目,計取時應將價差作為其計費的基數。 2、材料和施工機械進行價差調整時均應按除稅價格計算,甲供材料除外。現行各套定額調整辦法和調整系數,均需按照扣除進項稅處理:已發布各項價差調整系數暫不調整;建筑工程中材料價差根據不同材料品種的稅率除稅,施工機械價差按照10%的綜合稅率除稅。 (六)營改增后電力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電力工程執行“價稅分離”計價規則;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電力工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并執行財稅部門的規定。 (七)總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專業分包工程、材料按照總承包工程合同的計價規則執行。專業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材料按照專業承包工程合同的計價規則執行。 (八)風險幅度確定原則:風險幅度均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等對應的除稅單價為計價依據。 七、現行電力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中與本方案內容不一致之處,以本方案為準。 八、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尚未開標且不能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簽訂的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及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均應按本實施方案要求執行。 附表: 1.營改增后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定額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調整系數表 2.營改增后電力建設工程定額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調整系數表 3.營改增后西藏地區電網工程定額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調整系數表 4.營改增后電網技術改造工程定額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調整系數表 5.營改增后電網拆除工程定額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調整系數表 6.營改增后電網檢修工程定額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綜合調整系數表 7.營改增后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8.營改增后電網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9.營改增后火力發電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10.營改增后西藏地區電網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11.營改增后電網技術改造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12.營改增后電網拆除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13.營改增后電網檢修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取費系數調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