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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取消一級建造師、特(一) 級資質等在省級的審批
時間:2016/3/10 14:32:34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決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一、其中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相關規定 涉及建筑業企業許可與審批的相關內容,為《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5年第22號)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二十條內容。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三、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相關規定 涉及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相關規定,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第七條與第八條內容。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國務院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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