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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通知:這4本《規范》局部調整了!!
時間:2016/7/19 12:05:37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城市綠地設計規范》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局部修訂的公告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刊登在我部有關網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6月28日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請組織開展城市排水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3 [46]號)的要求,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12年版)進行修訂而成。 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增補符合低影響開發的建設要求,對地下空間使用、綠地與綠化設計、道路設計、豎向設計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補充;進一步完善道路規劃和停車場庫配置要求。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1 總則 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符合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氣候特點與環境條件; 1.0.5.3a符合低影響開發的建設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 【條文說明】 1.0.5 本條是編制居住區規劃設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2、術語、代號 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其它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地下空間、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 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 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1.4 適度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的不透水面積,留足雨水自然滲透、凈化所需的生態空間。 【條文說明】 4.0.1 居住區規劃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將規劃構思及規劃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綠地等,通過不同的規劃手法和處理方式,將其全面、系統地組織、安排、落實到規劃范圍內的恰當位置,使居住區成為有機整體,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因而,規劃布局的優劣,直接反映規劃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規劃布局水平,就應根據條文中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處理好四項用地之間的布局關系外,還應處理好建筑、道路、綠地和空間環境等各方面相互間的關系,以適應居民物質與文化、生理和心理、動和靜的要求以及體現地方特色。同時要重視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其是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但應統一規劃、適度開發,為雨水的自然滲透與地下水的補給、減少徑流外排留足相應的透水空間。
7 綠地與綠化 7.0.6 居住區的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規劃進行設計,可根據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調蓄、凈化、轉輸功能的綠化方式。 【條文說明】 7.0.6 城市居住區的綠化用地應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滲、滯、蓄、凈、用、排”等低影響開發措施進行設計、建造或改造。居住區規劃、建設應充分結合現狀條件,對區內雨水的收集與排放進行統籌設計,如充分利用場地原有的坑塘、溝渠、水面,設計為適宜居住區使用的景觀水體;采用下凹式綠地、淺草溝、滲透塘、濕塘等綠化方式,但必須注意,承擔調蓄功能的綠地應種植抗澇、耐旱性強的植物。這些具有調蓄功能的綠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環境,又可在暴雨時起到調蓄雨水、減少和凈化雨水徑流的作用,同時提高了居住區綠化用地的綜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園、小廣場等應滿足透水要求。 【條文說明】 7.0.7 小游園、小廣場等硬質空間應通過設計滿足透水要求,實現雨水下滲至土壤或通過疏水、導水設施導入土壤,減少建設行為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損害。小游園、小廣場宜采用透水磚和透水混凝土鋪裝;小游園或綠地中的步行路還可采用鵝卵石、碎石等透水鋪裝。
8 道路 8.0.1 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 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 小區內道路應滿足消防、救護等車輛的通行要求; 【條文說明】
三、居住區內部道路擔負著分離地塊及聯系不同功能用地的雙重職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僅能為各種設施的合理安排提供適宜的地塊,也可為建筑物、公共綠地等的布置及創造有特色的環境空間提供有利條件。同時,公共綠地、建筑及設施的合理布局又必然會反過來影響到道路網的形成。所以,在規劃設計中,道路網的規劃與建筑、公共綠地及各類設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約、互為因果,只有經過若干次的往復才能確定最佳的道路網格式。 四、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活環境已成為大家日益關注的課題。應合理設置公交?空,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尤其是住宅和教育設施等的布置還要盡量減少交通噪聲對它們的干擾,通過細致的交通管理創造安全、安寧的居住生活環境。 五、道路規劃要與抗震防災規劃相結合。在抗震設防城市的居住區內道路規劃必須保證有通暢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誘發的如電氣火災、水管破裂、煤氣泄漏等次生災害時,能保證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等車輛的出入。 六、居住區內部道路的走向對通風及日照有很大影響。道路是通風的走廊,合理的道路骨架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居住衛生環境。經調查,當夏季主導風向對住宅正向入射角不小于15°時,有利于住宅內部通風。同時,居住區內的地上及地下管線一般都順著道路走向敷設。所以,道路骨架基本上能決定市政管線系統的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統不僅利于市政管線的布置,而且能簡化管線結構和縮短管線長度。 七、在舊區改建區,道路網的規劃要綜合考慮舊城市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市政條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資,對于需重點保護的歷史文化名城及有歷史價值的傳統風貌地段,必須盡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寬度和線型、廣場出入口、橋涵等,并結合規劃要求,使傳統的道路格局與現代化城市交通組織及設施(機動車交通、停車場庫、立交橋、地鐵出入口等)相協調。 8.0.2 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8.0.2 居住區內各級道路的寬度,主要根據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線的敷設要求而定,對于重要地段,還要考慮環境及景觀的要求。 居住區級道路是整個居住區內的主干道,要考慮城市公共電,汽車的通行,兩邊應分別設置有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并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地種植行道樹和草坪花卉(圖1),按各種組成部分的合理寬度,居住區級道路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20m,有條件的地區宜采用30m。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在一般情況下采用混行方式。
小區級道路車行道的最小寬度為6m,如兩側各安排一條寬度為1.5m的人行路,總寬度為9m,即可滿足一般功能需要。同時,小區級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線埋沒的通道,在無供熱管線的居住區內,按六種基本管線的最小水平間距,它們在建筑線之間的最小極限寬度約為10m(圖2),此距離與小區級道路交通車行、人行所需寬度基本一致。 在需敷設供熱管線的居住區內,由于要有暖氣溝的埋設位置及其左右間距,建筑控制線的最小極限寬度約為14m。 組團級道路是進出組團的主要通道,路面人車混行,一般按一條自行車道和一條人行帶雙向計算,路面寬度為4m。在用地條件有限的地區,最低限度為3m。在利用路面排水、兩側要砌筑道牙的特殊要求下,路面寬度就要加寬至5m。這樣,在有機動車出入時不影響自行車或行人的正常通行。對組團級道路的地下空間也要滿足大部分地下管線的埋設要求,無供熱管線的居住區一般要求建筑控制線之間應有8m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居住區至少應有10m的寬度。 宅間小路為進出住宅的最末一級道路,這一級道路平時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車及人行交通,并要滿足清運垃圾、救護和搬運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區內部有關車輛低速緩行的通行寬度要求,輪距寬度在2~2.5m之間。所以,宅間小路路面寬度一般為2.5~3m,最低極限寬度為2m。這樣,正好能容納雙向一輛自行車的交會或一輛中型機動車(如130型搬家貨車、救護車等)通行。為兼顧必要時大貨車、消防車的通行,路面兩邊至少還要各留出寬度不小于1m的路肩。 8.0.6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于10%; 8.0.6.2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8.0.6.5 新建居民區配建停車位應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條文說明】
四、為落實國家發改能源[2015]1454號《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要求,增設本條款?紤]我國各城市機動化發展階段差異較大,電動汽車發展增速狀況不同,建議結合地方實際需求情況,新建居住區內的住宅配建停車位優先考慮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按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8.0.7 居住區內的道路在滿足路面路基強度和穩定性等道路的功能性要求前提下,路面宜滿足透水要求。地面停車場應滿足透水要求。 【條文說明】 8.0.7 城市居住區內的道路應優先考慮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證路面路基強度及穩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設計宜滿足透水功能要求,盡可能采用透水鋪裝,增加場地透水面積。透水鋪裝可根據城市地理環境與氣候條件選擇適宜的做法,例如人行道及車流量和荷載較小的道路、宅間小路可采用透水瀝青混凝土鋪裝,停車場可采用嵌草磚。
9 豎向 9.0.2 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2規定; 9.0.2.3 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沖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9.0.2.6 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9.0.2.7 滿足防洪設計要求; 9.0.2.8 滿足內澇災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條文說明】 9.0.1~9.0.2 豎向規劃設計應綜合利用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因坡就勢合理布局道路、建筑、綠地,及順暢地排除地面水,而不能把豎向規劃當作是平整土地、改造地形的簡單過程。 居住區內的道路骨架與地勢起伏關系很大,往往因此能決定道路線型及走向。建筑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質的制約而影響其朝向、間距及平面組合,在地形變化較大的地區,一般要求建筑物的長邊盡可能順等高線布置,力爭不要過分改變現狀等高線的分布規律,而只是局部改變建筑物周圍的自然地形。 市政管線,特別是重力自流類管線(如雨水管、污水管、暖氣管溝等)與地形高低的關系密切,力求與道路一樣順坡定線。居住區的平面布局只有與豎向規劃在方案編制過程中不斷彼此配合互相校核,才能使整個居住區的規劃方案更切實際逐趨完善。 良好的豎向規劃設計方案,必須建立在對現狀水系周密的調查研究基礎之上。一般在山區或丘陵地帶,必須根據居住區所在地域的地面排水系統,確定居住區內規劃排水體系,以確保建設地區地面水的排除及安全排洪。 正文表9.0.2中適用坡度是參照有關技術規范及手冊編制的,下限值為滿足排水要求的最小坡度。 對于廣場及場地的豎向設計坡度,往往因使用功能不同或地面材料不同而分別采用適宜的控制值。當廣場兼作停車場時,停車區內的坡度不宜過大,以防溜車。據測試,小汽車在不拉手閘的情況下發生溜滑的臨界坡度為0.5%。 居住區內場地的高程設計應利于場地雨水的收集與排放,應充分結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澇進行設計,形成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
9.0.4 取消該條 11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11.0.1 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 2、《城市綠地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50420-2007局部修訂的條文,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城市綠地設計規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 (2016年版)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由上海市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 50420-2007進行修訂而成。 本次局部修訂主要技術內容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頒布的《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的要求,對原規范中與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中的要求不協調的技術條文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綠地海綿城市建設的原則和技術措施的條文。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2 術 語 2.0.19A 濕塘 wet basin 用來調蓄雨水并具有生態凈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補給水源。 2.0.19B 雨水濕地 stormwater wetland 通過模擬天然濕地的結構和功能,達到對徑流雨水水質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濕地。 2.0.19C 植草溝grass swale 用來收集、輸送、削減和凈化雨水徑流的表面覆蓋植被的明渠,可用于銜接海綿城市其他單項設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主要型式有轉輸型植草溝、滲透型干式植草溝和經常有水的濕式植草溝。 2.0.19D 生物滯留設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 通過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統滯留、滲濾、凈化徑流雨水的設施。 2.0.19E 生態護岸 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 采用生態材料修建、能為河湖生境的連續性提供基礎條件的河湖岸坡,以及邊坡穩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襲、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統稱,包括生態擋墻和生態護坡。
3 基本規定 3.0.12 城市綠地中涉及游人安全處必須設置相應警示標識。城市綠地中的大型濕塘、雨水濕地等設施必須設置警示標識和預警系統,保證暴雨期間人員的安全。 【條文說明】本條款的后半部分是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而新增的,明確了城市綠地內的所有海綿設施必須有相關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3.0.14 城市綠地設計宜選用環保材料,宜采取節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以及雨水等資源。 3.0.15 城市綠地的設計宜采用源頭徑流控制設施,滿足城市對綠地所在地塊的年徑流總量控制要求。 【條文說明】在城市綠地設計時應滿足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對于綠地年徑流總量的控制要求,協調落實好源頭徑流控制設施。 3.0.15A 海綿型城市綠地的設計應遵循經濟性、適用性原則,依據區域的地形地貌、土壤類型、水文水系、徑流現狀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海綿型城市綠地的設計應首先滿足各類綠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據不同的城市綠地類型,制定不同的對應方案; 2 大型湖泊、濱水、濕地等綠地宜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技術措施,提高對徑流雨水的滲透、調蓄、凈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 應優先使用簡單、非結構性、低成本的源頭徑流控制設施;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場地整體景觀設計,應與城市綠地的總平面、豎向、建筑、道路等相協調; 4 城市綠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滲和景觀水體補水與凈化回用為主,避免建設維護費用高的凈化設施。土壤入滲率低的城市綠地應以儲存、回用設施為主;城市綠地內景觀水體可作為雨水調蓄設施并與景觀設計相結合; 5 應考慮初期雨水和融雪劑對綠地的影響,設置初期雨水棄流等預處理設施。 【條文說明】城市綠地應該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根據各地區的自然經濟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合理設置各類源頭徑流控制設施。 1 本款明確了城市綠地的海綿型設計,首先應該確保滿足各類綠地自身的定位功能,避免本末倒置。不同的城市綠地類型應該根據基地的實際情況與需求采用與其相對應的低影響開發設施。 2 本款明確了大型湖泊、濱水、濕地等綠地除了滿足生態景觀功能以外,在設計時應根據基地的實際情況與需求提升對雨水排放、吸納的能力。 3 綠地的海綿型設計應該貫徹實用、經濟并與綠地的總體設計及相關專業相協調的原則。 4 雨水利用應滿足節約型原則,應盡量使用生態自然的雨水收集方式,避免資源的浪費。本款也提出了土壤滲透率低的地方,對雨水收集利用的原則。提出了在滿足綠地景觀效果的同時,也可利用城市綠地的景觀水體作為雨水調蓄設施。 5 在降雨初期及北方使用融雪劑的地區,雨水會夾雜著部分油污、化學劑等易污染物,流入綠地,不利于植物的正常生長,為了保證流入綠地內的雨水相對干凈,需要在設計時考慮安裝初期雨水棄流裝置或棄流井,確保城市綠地不受污染。
4 豎 向 設 計 4.0.1 城市綠地的豎向設計應以總體設計布局及控制高程為依據,營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納的地形并應與相鄰用地標高相協調,有利于相鄰其他用地的排水。 【條文說明】本條提出在城市綠地的豎向設計時,既要考慮綠地內的功能需求及海綿型設計,同時也應該考慮綠地周邊其他用地的排水。
5 種植設計 5.0.1 種植設計應以綠地總體設計對植物布局的要求為依據,并應優先選擇符合當地自然條件的適生植物。 【條文說明】按照綠地總體設計對植物布局、功能、空間、尺度、形態及主要樹種的要求進行種植設計;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在綠地內選擇抗逆性強、節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濕的樹種,可降低綠地建設管理過程中資源和能源消耗。 5.0.2 設有生物滯留設施的城市綠地,應栽植耐水濕的植物。 【條文說明】綠地生物滯留設施的植物種類選擇應根據滯水深度、雨水滲透時間、種植土厚度,水污染物負荷及不同植物的耐水濕程度等條件確定。 5.0.5應根據場地氣候條件、土壤特性選擇適宜的植物種類及配置模式。土壤的理化性狀應符合當地有關植物種植的土壤標準,并應滿足雨水滲透的要求。 【條文說明】綠地土壤應滿足雨水滲透的要求,不滿足滲透要求的應進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宜使用枯枝落葉等園林綠化廢棄物、有機肥、草炭等有機介質,促進土壤團粒結構形成,增加土壤的滲透能力。土壤的理化性狀指標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340的規定執行。
6 道路、橋梁 6.1 道 路 6.1.5 城市綠地內的道路應優先采用透水、透氣型鋪裝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鋪裝除滿足荷載、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透水鋪裝對道路路基強度和穩定性的潛在風險較大時,可采用半透水鋪裝結構; 2 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時,應在透水鋪裝的透水基層內設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3 當透水鋪裝設置在地下室頂板上時,頂板覆土厚度不應小于600mm并應設置排水層。 【條文說明】透水鋪裝適用區域廣、施工方便,可補充地下水并具有一定的峰值流量削減和雨水凈化作用,在城市綠地內應優先考慮利用透水鋪裝消納自身徑流雨水,有條件的地區建議新建綠地內透水鋪裝率不低于50%,改建綠地內透水鋪裝率不低于30%;但透水鋪裝易堵塞,寒冷地區有被凍融破壞的風險,因此在城市綠地內使用透水鋪裝時,必須考慮其適用性,選用不同的材料和透水方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次生災害或地下水污染的發生。透水鋪裝結構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透水磚路面技術規程》CJJ/T188、《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程》CJJ/T135的規定。 6.1.5A 濕陷性黃土與冰凍地區的鋪裝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 園林建筑、園林小品 7.1園林建筑 7.1.2A 城市綠地內的建筑應充分考慮雨水徑流的控制與利用。屋面坡度小于等于15°的單層或多層建筑宜采用屋頂綠化。 【條文說明】綠色屋頂可有效減少屋面徑流總量和徑流污染負荷,具有節能減排的作用,城市綠地內的建筑一般體量較小,以一、二層為主,功能較單一,有實施屋頂綠化的基礎,同時還能結合景觀環境一起設計,有利于建筑與景觀的融合,因此城市綠地內有條件設置綠色屋頂的建筑宜優先考慮綠色屋頂。綠色屋頂的設計可參考現行行業標準《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155,同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的規定。 7.1.2B 公園綠地應避免地下空間的過度開發,為雨水回補地下水提供滲透路徑。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頒布的《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的要求,應限制地下空間的過度開發,為雨水回補地下水提供滲透路徑。公園綠地是納入城市建設用地平衡,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文化、教育、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在城市建設用地中的比例通常在12%左右。為此提出限制其地下空間開發的要求。
8 給水、排水及電氣 8.2 排 水 8.2.3 綠地中雨水排水設計應根據不同的綠地功能,選擇相應的雨水徑流控制和利用的技術措施。 【條文說明】規定了綠地雨水排水設計的基本原則、方式。 2014年住建部出臺了《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用以指導各地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推廣和應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加大城市徑流雨水源頭減排的剛性約束,優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統,建設生態排水設施,充分發揮城市綠地、道路、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使城市開發建設后的水文特征接近開發前,有效緩解城市內澇、削減城市徑流污染負荷、節約水資源、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為建設具有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功能的海綿城市提供重要保障。綠地海綿城市建設所構建的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宜依據下滲減排和集蓄利用的原則,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技術措施,使綠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于70%,年徑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75%,雨水資源利用率不低于10%。各地應結合水環境現狀、水文地質條件等特點,合理選擇其中一項或多項目標作為設計控制目標。 8.2.4 化工廠、傳染病醫院、油庫、加油站、污水處理廠等附屬綠地以及垃圾填埋場等其他綠地,不應采用雨水下滲減排的方式。 【條文說明】徑流總量控制途徑包括雨水的下滲減排和直接集蓄利用。但是在徑流污染嚴重的綠地為避免對地下水和周邊水體造成污染,不應用下滲減排方式。 8.2.5 綠地宜利用景觀水體、雨水濕地、滲管/渠等措施就地儲存雨水,應用于綠地灌溉、沖洗和景觀水體補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條件的景觀水體應考慮雨水的調蓄空間,并應根據匯水面積及降水條件等確定調蓄空間的大小。 2 種植地面可在匯水面低洼處設置雨水濕地、碎石盲溝、滲透管溝等集水設施,所收集雨水可直接排入綠地雨水儲存設施中。 3 建筑屋頂綠化和地下建筑及構筑物頂板上的綠地應有雨水排水措施,并應將雨水匯入綠地雨水儲存設施中。 4 進入綠地的雨水,其停留時間不得大于植物的耐淹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 【條文說明】主要對綠地雨水集蓄利用做一些規定。實施過程中,雨水下滲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的比例需依據實際情況,通過合理的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缺水 |